武大设函〔2021〕20号
全校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19〕33号)以及《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14〕7号)等文件精神,高等学校需每年进行设备资产清查盘点。关于2021年我校仪器设备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我处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见附件),请各设备资产管理单位认真按要求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武汉大学2021年仪器设备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方案
武汉大学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9月13日
附件
武汉大学2021年仪器设备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19〕33号)以及《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开展2021年仪器设备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的
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资产的管理,全面掌握学校仪器设备资产的使用状况,提高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通过开展清查盘点工作,将各单位清查盘点的结果作为学校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聘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预算等相关工作的依据,建立有效的约束与监督机制。
二、 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仪器设备资产清查盘点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徐业勤、李建成
成员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务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计处、人事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负责清查盘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专家组
学校组织校内外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同行专家、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专家委员会成员、部分学院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仪器设备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专家组,负责对学校各单位仪器设备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并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
三、 清查盘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盘点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
(二)清查盘点范围:基准日以前各单位占用的、所有权为武汉大学的仪器设备资产,包括未计入财务账的仪器设备资产。
(三)清查盘点单位:全校所有单位,包括各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
(四)清查盘点内容:以“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的资产账为依据,按照“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方法进行双向盘点,逐台核对仪器设备信息,包括名称、型号规格、编号标签、使用状态、保管人、使用单位等,确定仪器设备资产现状。
四、 工作方式
(一)单位自查
通过“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备清查”模块开展自查任务。各单位组织教职员工清点个人名下设备资产实物,并核实账务信息。结合清查盘点工作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完成《仪器设备清查盘点报告》。若有接受捐赠、未入账的仪器设备需另行报送。(具体操作手册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
(二)学校抽查
清查盘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抽查核实(30-50个单位,各单位总台件数的1-3%),重点抽查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清查产生盘亏的单位。专家组实地核查仪器设备的管理情况,包括制度建设、人员保障、管理措施和管理现状等,主要抽查近5年购置、公私两用以及学院实验中心设备。
(三)清查盘点结果的处理
本年度仪器设备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将报学校清查盘点领导小组及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公开通报。对存在仪器设备遗失的情况,学校将追究单位管理责任和保管人的具体管理责任,并加大单位或个人的赔偿比例,在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将赔偿落实到单位或个人。
五、 工作计划
2021年9月23日,召开动员会布置工作;
2021年9月24日至11月12日,各单位自查并提交盘点报告;
2021年11月15日起,学校汇总并实地核查;
2021年12月,清查盘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结果汇总,并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 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单位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设备清查盘点小组,并安排1-2名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清查盘点任务。
(二)严肃认真,如实填报。各单位须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安排清查盘点任务,实事求是反映本单位设备资产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确保数据准确,情况真实。
(三)高度重视,确保实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设备资产清查盘点的结果全面负责,《仪器设备清查盘点报告》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或部(处)办公会讨论后进行提交。
联系人:胡颖、张华、秦磊
联系电话:68772466,68773795,68772039
电子邮箱:wxpz@qq.com
武汉大学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