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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武汉大学2017年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发布时间 : 2017-09-29      点击量:

武大设函〔2017〕32号

全校各学院(系):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7-2020年开展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的通知》(教高厅〔2017〕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7〕47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申报推荐2017年度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高办函〔2017〕9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组织好武汉大学2017年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申报范围

(1)申报类别:生物科学类、机械类、电子信息类、化工与制药类、交通运输类、核工程类、临床医学类、药学类等8类。

(2)相关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动力与机械学院、电子信息学院、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第一临床学院、第二临床学院、口腔医学院、药学院等8个学院。

二、申报时间安排

(1)通知、动员阶段:7月中旬-8月初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全校下文转发教育部文件,动员与2017年申报范围相关的学院认真学习教育部文件、领会文件精神,要求学院组织教师利用暑假开展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和资源建设、整合等申报准备工作。

(2)申报阶段:8月底-10月中旬

1. 8月31日:召开专题会议,生命科学学院等8个学院分管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参会。了解各个学院在暑假期间的申报准备情况,进一步强调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2.9月11日-22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拟申报的学院进行现场走访,查看各学院准备情况和进度,具体了解拟申报的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理念、内容、方法、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要求,了解并协助解决各学院准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 10月17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召开校内推荐专家评审会。

聘请校内外专家5-7人,对各学院申报的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进行推荐评审,学院提供相关的网址链接、申报书和视频资料。专家根据申报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质量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2个项目。

对拟推荐申报的实验教学项目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面向校内公示。

4.10月18-19日:拟推荐申报的实验教学项目所在学院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材料报送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

材料包括:

①《2017年度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申报表》(如有支撑材料一并附上),双面打印平装成册,经学校审核后在申请书封面加盖公章,纸质版共一式7份(5份交省教育厅,申报单位和学校各留存1份);《申报表》WORD(OFFICE2003)版本电子文件,文件命名格式为学校名-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名-申报表.doc。

②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简介视频。内容应重点介绍实验教学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环境、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实验方法、实验步骤、实验注意事项等,时长不超过5分钟,文件命名格式为学校名-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名-简介视频.mp4。技术要求按照教育部要求执行。

以上2个电子文件组成1个文件夹,文件夹命名格式为学校名-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名。电子文件封装成一张DVD光盘并贴上标签,封装不下的采用移动存储介质存储。

5.10月20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推荐申报的申报材料送党政办加盖学校公章,向省教育厅提交武汉大学申报材料。

申报期间,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专人对口联系学院,掌握申报工作进度,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准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申报要求

(1)实验教学项目必须符合教育部关于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的目标和内容要求,从学生需求出发,能涵盖多门课程知识点或与工程实践、产业发展、社会需求相结合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高质量实验教学项目,满足教学实际需要,解决教学实际问题,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实验教学项目要严格按照“能实不虚、虚实结合”的建设思路,并有一定的前期应用基础。

(2)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能满足至少2课时的实验教学需要,操作步骤不少于10步。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开发“武汉大学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管理平台”。

(4)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开发技术参数与指标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执行。网络链接地址直接指向实验项目,不能出现多个平台、多个网址分别打开实验教学项目中不同教学内容的情况,做好平台资源、网站、服务器的资源整合工作。

(5)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能满足教育部关于开放共享的有关要求。

(6)拟申报学院高度重视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工作,组织专班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申报和后期技术维护工作,将建设的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纳入教学体系并做好教学计划,推动实验教学改革。

特此通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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