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 - 正文

武汉大学关于加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发布时间 : 2017-04-05      点击量:

武大设函〔2017〕13号

全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要求,为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全校教学科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现对我校教学科研特种设备管理提出相关要求:

1、明确工作重点,开展实验室教学科研特种设备清查建档工作。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名录》(2015),我校实验室教学科研类特种设备为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包含气体钢瓶和高压灭菌锅,起重机械包含额定起重量≥1吨,提升高度≥2米的固定式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葫芦。其中压力容器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 ≥ 3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明确教学科研特种设备的定义范围,并根据此范围对本单位特种设备情况进行全面的摸底清查,掌握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型号规格和房间信息,对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进行建档备案。凡新增和报废的特种设备信息需及时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登记。

2、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各实验室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负责制订高压气体钢瓶、高压灭菌锅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对所辖实验室特种设备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排查安全隐患。

3、实行特种设备持证上岗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落实特种设备培训上岗制度,施行特种设备专人专管、专人操作,并做好相关人员的档案资料。凡未经培训者,不得进行特种设备相关操作。

4、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定期质检。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特种设备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未经定期检验、超出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检验不合格的,应作报废处置。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7年3月31日

上一条:关于转发《武汉市开展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摸底排查暨重点易制毒化学品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