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实验中心建设,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与实验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学校决定开展院(系)实验中心综合效益评估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我校实验中心的工作现状,积极探索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实验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建立有效的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质量的监督评估体系,提高实验室综合效益;进一步巩固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成效,积极推进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方法与实验手段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加强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实验室优质资源的开放与共享,着力建设一支满足本科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队伍,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管理水平;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经费投入和年终学院绩效奖励的的重要依据。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实验中心综合效益评估工作
(三)实验室综合效益评估实行院(系)自评、学校组织专家评估考核两个环节。
1.学院(系)自评。院(系)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的自评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系)实验中心综合效益自评工作。填写《院(系)实验中心综合效益评估考核表》,并撰写自评报告。
2.学校评估。学校评估工作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成立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实验室建设的院长(系主任)组成的考评小组,采用听取学院自评情况汇报、现场核查数据表、查看所需的支撑资料和实地检查实验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具体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院(系)实验中心综合效益评估考核指标包括教学实验室投资与建设、教学实验中心内涵建设、实验中心建设成果、运行管理、设备管理、队伍建设、环境安全、附加项8个一级指标,27个二级指标。
评估采用记分制,总分值125,具体标准见附件《院(系)实验中心综合效益评估考核表》。
1.实验室运行经费:实验教学运行经费指用于材料消耗、调研、新实验项目开发、水电等经费。
2.学生成果:获得省部级、国家部级奖励,指与学科专业类的实验教学有关的奖励,而与实验教学无关的非专业类竞赛奖(如文艺、体育、英语或纯理论竞赛等)不计算在内。
3.实验室开放:列表说明实验中心承担校内外开放实验课程、实验项目、人数和人时数。
4.标志性成果:指获国家级实验教学改革成果奖,或取得全国性实验室管理改革应用成果,或学生取得国家级创新科研成果等。
5.自主研发仪器设备与软件:要求列出评估两年时间内自主研发仪器设备与软件的名称及推广使用的单位。
6.环境安全:此项为一票否决制,考核期内本单位若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取消该单位实验室效益评奖评优资格。
院(系)实验中心综合效益评估考核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估的数据和材料必须是该评估年度(两年)时间范围内产生的数据和材料。此次考核时限为2013----2014年度。
2014年12月18日前,各院(系)实验中心组织自查,并填写《院(系)实验中心综合效益评估考核表》,自查报告、考核表一并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4年12月22日——26日,学校组织专家现场考核。
实验中心综合效益评估指标体系(发文).doc (123.0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