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来源: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发布时间 : 2004-09-07      点击量:

武汉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武大资字〔2004〕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实验室在校、院(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为依据,从学校发展的具体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行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条件和手段,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信息收集等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六条  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通过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进修、培养、培训等方式,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 高水平 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队伍。使实验室成为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依据学校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计划,重视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使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的。

第八条  实验教学内容要按照不同专业教学和构建学生扎实基础知识与实验能力需要,建立分层次实验教学结构体系,按照基本实验、提高型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设置实验项目。

第九条  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要采用以学生自我训练为主的教学模式,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于一体,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实验考核方法,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的实验教学模式。

第十条  实验室应有中长期编制实验教材计划。各实验课均要使用近期自编或引进的高水平教材。教材应充分体现自身的特点和具有多样性(包括计算机辅助实验教学软件和多媒体教学课件)。每四年应至少要有一本正式出版的自编实验教材,或有一项实验教学改革成果获省、部级奖。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内外实验的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产。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实验室要积极为校内外有关的科研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三章  体  制

第十三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与归口管理。学校有一位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院系安排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布局及科学管理、实验室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指导。

第十五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定期考核。

第十六条  国家、部门或地区的重点实验室、实验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同时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需要的房舍、设备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基地、基础教学示范中心等的建立、调整、撤销,必须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本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具体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申报,专家论证,跟踪管理,严格验收,效益评估”等管理办法,确保实验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多渠道筹集。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实验室改扩建费和实验室工作奖励金。

第二十二条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提倡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安装、调试实验装置;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对自制、研制和技术革新的仪器设备、实验(实习)装置,经鉴定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造价不高于国内同类产品且有创新者,可作为评定职称时有效的科研成果,并给予奖励。


第五章  人  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完成任务,认真做好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称确定为:技术员(实验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必须经过批准,也可保持教师系列的职称。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不同专业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开放程度等因素,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配合学校人事部门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职称。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具有相当水平的人担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室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条  实验室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阶段性人员培训计划,以适应先进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的需要。


第六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的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实验室规章制度、技术业务档案,实验室对实验教学、研究生科研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维修情况等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二条  根据实验教学需要配置相应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并在其档次、规模、台套数上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需要,以利于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抓好计量管理。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实验的可靠。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信息工作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可将本室的信息收集分解至每位工作人员,每学年度末由实验室主任或指定专人将本室人员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

第三十七条  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及投资效益评估、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安全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具有人性化设计,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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