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发布时间 : 2023-06-13      点击量:

武汉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武大设字[202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保障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实验室组成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任成员单位,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实验室安全管理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隐患整改、事故处置方案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审定,提出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意见、追责建议等。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要求,起草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等;

(二)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实验室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四)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与实验室危险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督促落实高风险等级实验场所及重要危险源安全监管措施;

(五)定期组织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受理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

(六)指导、督促、协调各单位落实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在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配合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党政办公室: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管理体系,协助涉及学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三)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实体科研机构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培养方案或培养环节,将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纳入实验教学过程和相关教学项目立项与管理环节,督促培养单位、导师加强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五)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将项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纳入科研项目申报管理环节,针对未通过实验室安全评估的课题组设立负面清单,禁止其申报科研项目;

(六)人事部:做好实验室安全队伍建设与规划、落实奖惩机制,协助涉及教职工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财务部: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八)后勤保障部:落实实验建筑及实验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将实验室房屋结构、水、电、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列入基建维修计划;

(九)保卫部:督促指导二级单位落实实验室消防安全与治安保卫工作,协助二级单位加强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场所安防工作。

第十条学校成立由实验室安全各领域专家组成的实验室安全专家委员会、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实验室安全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重大隐患整改、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并指出实验室安全隐患与不规范行为,指导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二级单位要尽到主体责任,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实验室安全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与所属各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制度,监督各实验室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工作;

(四)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学校检查及自查发现的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二)制定本实验室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SOP)、防范措施与现场处置方案等;

(三)定期开展实验室危险源辨识与清查,组织本实验室安全自查,对各类隐患落实整改;

(四)落实本实验室准入培训,组织开展实验室应急演练;

(五)配备必要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督促实验室人员做好实验过程中个人防护。

第三章 实验室重要危险源与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重要危险源是指有毒有害(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第十四条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情况将实验室类别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五个类别。

(一)化学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含气体)须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易制爆、易制毒、麻醉精神类、爆炸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必须经学校审批,公安等部门批准;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台账,存放总量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化学性质设置专用空间科学有序、分类存放;管制类化学品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落实专人管理,做好台账记录;设置实验废弃物存放区,分类收集、张贴标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二)生物类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样本、实验动物等须从有资质的单位采购或从正规渠道获取并经过学校审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样本的来源、接收、保存、使用、销毁等应做好记录;实验动物须有合格证明,用于教学、科研的非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饲养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场所应有资质证书,实验活动须通过动物伦理审查;生物废弃物与其他废物分开收集,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废物必须消毒处理后交有资质公司处置。

(三)辐射类实验室: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须从有资质的单位采购,要经过学校审批,环保部门批准;涉及辐射类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应严格执行环境评价与安全管理,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以及射线种类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活动,并落实辐射从业人员辐射剂量检测、健康管理等措施。辐射类实验场所及射线装置退役按规定进行退役处置,放射性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贮存。

(四)机电类实验室:机电类设备应做到定期维护保养、不超期服役;危险性设备应张贴危险警示标识与操作规程,对于自制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要办理使用登记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操作机械加工设备实验人员要做好个体防护。

(五)其他类实验室:做好实验室消防安全及用水用电等基础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将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高风险)、二级(较高风险)、三级(中风险)、四级(低风险)。

第十六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程序:

(一)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实验室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对照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标准对实验室风险等级进行初步认定;

(二)二级单位组织专家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认定结果与实验室实际情况相符,并提交学校备案;

(三)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当危险源发生变更后在一个月内提交变更信息,重新认定并提交学校备案。

第十七条实验室根据分级分类情况,完善不同类别实验室安全设施、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开展相应的培训与演练;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在防护措施、安全检查等方面落实差别化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 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

第十八条 所有教学、科研项目(包括学生实验课程、科研训练项目、学科竞赛、学位论文、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等)在立项登记前要进行实验安全风险研判。凡涉及重要危险源的项目必须通过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是项目实验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可能引发的实验安全风险,实验室已具备的安全设施条件、安全保障措施、现场处置方案等。

第二十条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实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二)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三)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实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一步核查;

(四)评估结果报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启动实施,未通过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不予启动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开展实验前,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参与项目实验的师生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要关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若发现新的风险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建立项目风险管控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未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包括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实验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员等)、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教职工、学生、聘用人员和校外合作人员等)。

第二十五条学校将实验室安全专项培训纳入教职工培训体系,对实验室各级安全责任人开展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安全技术知识以及实验室安全工作经验教训等。

第二十六条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参与实验活动的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安全考试,主要内容为实验室通识及专项安全知识等。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安全风险较大的学科、专业必须将实验室安全相关课程或相关内容纳入学生培养方案或培养环节。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负责人对进入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培训内容应包括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置等。

第二十九条所有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前必须达到相应准入要求:

(一)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系统”参加实验室安全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二)参加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与考核,掌握必备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对实验室涉及的风险知情并承诺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授权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条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项目在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实验室要满足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安全条件,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

第三十一条实验活动涉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特种设备、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等危险源时,必须由获得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实验操作。

第三十二条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准入管理都要做好有效记录,作为档案备查。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分级负责的运行机制,采取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

(一)常规检查。各实验室按照分级分类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经常性检查:一级、二级风险等级实验室,针对重要危险源每日检查一次;三级风险等级实验室,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四级风险等级实验室,每两周至少检查一次。

(二)专项检查。按照教育部及属地管理部门要求,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辐射材料与装置、特种设备等进行专项检查。

(三)定期检查。学校每年于开学初、学期末、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人员对实验室开展检查,每年至少四次。二级单位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实验室开展检查,每月至少一次,一年内检查要全覆盖所属实验室。

(四)随机抽查。学校、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安全重点场所随机抽取并检查。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安全检查以《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检查项目表为基础,依检查形式的不同有所侧重。各级各类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要佩戴适当安全防护用品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

第三十五条学校通过校内通报、下达整改通知等方式反馈检查中所发现的隐患,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对学校检查以及自查发现的隐患落实闭环管理,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六条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二级单位要明确整改期限、指定责任人,按期完成整改;实验室、二级单位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应逐级上报学校研究。

第三十七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整改的隐患,学校、二级单位可要求相关实验室关停整改,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实验活动。全校师生均可通过公开渠道,对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举报。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保障条件

第三十八条学校年度预算中安排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用于实验室安全运行、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二级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除空间布局、消防、水电、承重等方面符合一般性要求外,同时安全设施也要满足不同类别实验室特殊要求:

(一)实验室必须的消防设施要配备齐全,如烟感报警器、消防喷淋、符合灭火要求的灭火器等。

(二)化学、生物类实验室要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三)使用易挥发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通风柜,并根据需要加装净化设施。

(四)危险气体实验室应配置气路或气瓶柜,安装泄漏报警装置。

(五)管制类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存放点,同位素室等重点场所要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

(六)有防爆风险的实验室须符合防爆设计要求。

(七)生物安全实验室、实验动物饲养场所、辐射实验场所等须通过属地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四十条后勤保障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二级单位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实验室用房调配、工程项目(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审核,项目方案应符合《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设计及施工单位须具备国家、行业相关从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和需求配置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队伍、鼓励有专业背景的人员加入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上岗一年内应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定期接受轮训,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能力。学校及二级单位在职称(职员职级)晋升、绩效分配等方面制定政策保障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可持续发展。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与事故上报

第四十三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三级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保障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人员救治及时。

第四十四条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措施、善后处置等主要内容,明确应急体系各节点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五条涉及重要危险源的二级单位和一级、二级风险实验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科特色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进行有效记录,定期对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二级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员,保障救援和消防通道通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如涉及人员伤害,及时联系校医院及120急救,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校级层面应急预案,必要时与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并内向属地政府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九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机制,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二级单位年度考评指标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责任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制度建设、安全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五十条每年度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评奖评优,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对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行为,但未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所属单位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学校核实后形成责任追究决定,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明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相关责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造成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并采取降低考核绩效等处罚措施;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五十四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程序、构成责任事故行为鉴定等,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以及教育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由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武汉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14〕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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