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防科技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发布时间 : 2023-01-03      点击量:

武大设函〔2023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防科技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国防科技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GJB9001C-2017《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武汉大学国防科技质量管理质量手册》、《武汉大学国防科技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武汉大学设备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防科技设备是指学校国防科技质量管理体系中用于开展科研、试制、生产等活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国防科技设备须同时遵守学校设备管理和国防科技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低于1000元的低值设备也应全部纳入管理范畴。

第四条 各国防研究室及依托单位负责国防科技设备的日常使用与管理,并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筹国防科技设备的使用管理,对各单位国防科技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计划编制。每年初,各国防研究室编制本室的年度国防科技设备清单与维护保养计划,并上报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其中,监视和测量设备须单独编制清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汇总编制全校年度工作计划与设备清单,并抄送至先进技术研究院。

第七条 日常使用与维护。各研究室须为设备的正常使用创造相应条件,包括环境、资金、技术、人员等。按规定粘贴设备标签和“绿、黄、红”三色标志,做好使用培训和日常记录,按计划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

第八条 送检校验。监视和测量设备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送检校验,各研究室在维护周期到达前一个月启动送检校验工作,确保按时送检,送检率100%。检验机构须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并出具正式校验证书。逾期未送检设备停止使用,待送检并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 动态管理。各研究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新增和退出的国防科技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并按年度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学校进行汇总统计,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条 文件与档案管理。各研究室做好设备及使用情况等相关档案资料的留存工作,其中年度设备清单、设备维护保养计划、校验证书须同时送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好国防科技设备工作相关文件与档案的管理,包括制订、接收、转发和归档等。

第十一条 检查与审核。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先进技术研究院每半年开展一次校内检查。学校结合国家审核审查要求,根据需要不定期对国防科技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防文件管理办法》(武大设函〔201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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