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武大资字〔2004〕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校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武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是维持、更新和添置实验室日常实验教学项目设备及实验室维修、改造的费用,主要面对本科生的实验教学,通过建设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立项的范围包括:新建或改建实验室的设备购置、教学仪器的批量更新和台套数的补充、新开综合型及设计型的实验项目和教学公共服务体系所需设备;实验室的维修、改造。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申报,专家论证,跟踪管理,严格验收,效益评估”等管理办法,确保实验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五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来源包括学校专项投入和项目单位配套。学校根据财力,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金额的教学实验室建没经费。项目单位按不低于学校投入的20%提供配套资金。学校投入经费和项目单位配套经费统一管理和核算,项目单位配套经费未到位前不得启动。
第六条 学校在教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分配上本着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综合考虑实验室的技术条件、环境条件进行建设。
第二章 立项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学院提出实验室建设申请,按照要求填写《武汉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实验教学发展的实际情况审定申请项目。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项目,并根据学校预算确定的当年教学实验室经费的总额度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条 由财务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主管校长批准的计划将经费指标下达到相关院系,院系根据要求将配套经费落实情况报财务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和配套经费数额,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设备采购清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并将配套资金划拨学校。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经费指标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资金使用计划设专项进行核算。学院使用经费时必须遵守财务规定,专款专用,并严格按项目内容执行。
第三章 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立项内容和财务规定的要求,否则财务部不予支付经费。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工作完成的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当年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凡项目因为某种原因中途停止执行或不能按期完成,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项目内容的调整需要重新办理经费审批手续。
第四章 验收和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立项单位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完工报告。完工报告的内容应该包括:教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工作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立项申请的内容对立项单位进行验收。对既没有说明原因,又没有按时间或要求完成任务的立项单位,停止下一年度教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投入。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一年后,立项单位应根据运行情况,写出详细的效益报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同教务部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立项单位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凡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申报实验教学成果奖,并组织材料进行推广。凡效益不明显或不交效益报告的单位,将不考虑下一年度教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投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