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废旧设备处置工作规程

来源: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发布时间 : 2022-03-01      点击量:

武大设函〔2022〕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设备的处置工作,规范学校废旧设备处置程序,合理体现废旧设备资产的价值,根据《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汉大学闲置及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实施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废旧设备的类型、数量、评估价值等实施废旧设备处置,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协议处置三种。

第三条 废旧设备及物资处置前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废旧设备处置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确定底价、邀请商家、开标、谈判等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废旧设备处置方式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确实无法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取协议处置方式。废旧设备公开处置的方式按以下条件确定:

1. 经评估,单次废旧设备残余价值合计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处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面向社会发布处置信息。

2. 经评估,单次废旧设备残余价值合计在10万元以下的,处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结合处置规模,邀请3至7家资信、业绩、服务质量等良好的商家参与招标。

3.专业特种设备、特大型设备或有行业处置要求的设备和物资,考虑处置的专业性、安全性、价值量等因素,采取协议方式处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用户单位组成的处置工作小组与商家谈判后,协议处置。

第六条 废旧设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公开处置的基本程序:

1.评估残值。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遴选的评估机构,对拟报废设备进行残值评估,作为确定底价的依据。

2.制定处置方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拟处置废旧设备的类型、数量、残值价值等,按照第五条规定,确定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

3.发布处置内容和组织现场踏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确定的处置方案,在不同范围内发布拟处置的废旧设备内容信息,同时结合拟处置废旧设备实际情况,组织现场踏勘。

4.开标准备。根据招投标方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能力等进行审查,同时确定保证金金额,以及开标时间等内容。

5. 召开开标会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评标小组结合评估价值,商议确定底价。未达到委托评估条件的由评标小组评估底价,并保留详细的评估工作底稿。确定底价后现场开标,最高竞标价格者中标。若最高竞标价格者弃标,则按照高于底价的竞标价格从高到低顺序依次替补;若所有竞标价格低于底价则开标无效,将再次组织组织投标,直至工作完成。

6. 履约完成。与中标商家签订《废旧物资处置协议》,中标商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缴款手续,并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完成废旧设备处置。

第七条 凡参加废旧设备处置招标商家存在下列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

1.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2.经公安机关认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

3.无故弃标或恶意投标的;

4.在废旧设备处置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5.出现未按照《废旧物资处置协议》履约完成任务的。

第八条 参加废旧设备处置招标商家存在下列行为的,暂停投标资格:

1.参与投标的报价连续低于底价三次的,暂停半年投标资格;

2.参与投标的报价连续为最低价两次的,暂停半年投标资格。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废旧设备处置工作的档案整理,包括但不限于废旧设备的清单、申请审批材料、相关会议纪要、处置协议、缴款凭证等。

第十条 放置于武汉大学校园外的废旧设备,原则上应运回学校进行处置。确因拆卸运输成本过高、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废旧设备不适合运回学校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实施处置。由管理单位负责参照本工作规程完成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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