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通过购置、接受调拨或捐赠,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能独立使用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单价1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中单价40万元及以上,或者由多个仪器设备组成、总价40万元及以上的集成系统属于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管理的根本任务是确保仪器设备资产安全完整,优化仪器设备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仪器设备资产全链条、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效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实体科研机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是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仪器设备保管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完善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负责组织实施与督促落实;
3.科学设置管理业务流程,规范仪器设备的配置计划、购置论证、减免税进口、验收建账、校内调配、清查盘点、报废处置等全链条管理工作;
4.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对仪器设备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5.规范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与管理,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建设与开放共享,考核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七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指定1-2名仪器设备管理员落实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管理制度;
2.组织落实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计划、10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和验收、清查盘点、处置申请等具体工作,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好减免税进口、建账、校内调配等工作;
3.加强仪器设备日常使用及运行管理,负责保障仪器设备安全完整、科学使用;
4.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5.根据学校组织机构调整、房屋搬迁、人员变动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仪器设备实物的清理并调整相应账务。
第八条 仪器设备保管人是仪器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必须是学校在岗教职工,主要职责是:
1.负责仪器设备日常保管、使用和维护工作,保障仪器设备安全完整;
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人事关系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仪器设备交接、退还等手续;
3.正确粘贴编号标签,做到账、卡、物一致;
4.积极落实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及维修工作,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对于涉密、减免税进口、质量管理等有其他管理要求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资产配置管理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接受调拨或捐赠仪器设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围绕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实际工作需要,以存量为依据,提出仪器设备年度配置计划。其中,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还须由二级管理单位开展需求调研、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办公设备配置应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并符合中央行政单位通用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配置在落实经费来源后还须经过购置可行性论证。按照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金额分级组织专家论证,主要对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适用性,性能、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管理、技术人员等支撑队伍配备情况,安装场地、周边环境及辅助设施的安全及完备程度,预计使用效益及开放共享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若须存放在校园以外长期使用,需要在“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单独说明。
4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二级管理单位组织论证并将相关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论证。
第十四条 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需经过查重评议。二级管理单位结合学校及周边区域范围同类仪器设备保有、运行和开放共享等情况,对新购仪器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等进行评议,形成“查重评议报告”,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的新增仪器设备资产配置计划实施购置。二级管理单位按照学校采购招标制度规定执行。100万元及以上新增仪器设备资产配置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含源、含辐射装置的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辐射安全备案登记。
第四章 验收与账务管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及时完成验收工作。仪器设备验收分为商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第十八条 商务验收是在仪器设备到货后,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内容及时清点仪器设备主机、附件与随机资料,确保供货商交付的仪器设备符合采购合同内容。
10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商务验收,由二级管理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和仪器设备保管人共同组织完成,认真做好开箱记录,开箱记录作为办理仪器设备退、赔、换、补等手续的重要依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与10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商务验收。
第十九条 技术验收是在完成商务验收,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操作培训等工作后,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审定,确保仪器设备性能参数、技术指标等符合采购合同标准,验收内容与购置论证内容相符。
4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由二级管理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按要求组织。4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需要组织专家验收小组召开技术验收会,其中4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技术验收会由二级管理单位按要求组织,单位分管领导主持;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技术验收会由仪器设备保管人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召开。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保管人需在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按要求填报验收建账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建账,出具验收单和编号标签,验收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编号标签需粘贴于机身。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行车、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按照行业标准验收,机动车辆上牌后,方可办理仪器设备资产建账。
第二十二条 单独购置单价1000元及以上的附件,在原仪器设备账目上做增值。单独购置单价40万元及以上的附件,需要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和技术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研合作合同中明确规定购置或研制,需作为科研成果移交给校外合作单位的仪器设备,不计入学校仪器设备资产账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凭校外合作单位的仪器设备接收证明,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资产账目是仪器设备管理基础,学校财务部建立仪器设备资产财务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为二级管理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新增机构在明确单位仪器设备负责人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后,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书面报告并申请开设仪器设备分户。调整或撤销机构必须由相应二级管理单位完成仪器设备的移交和账务调整,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工作实际变更或核销单位分户。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核对账目,确保账账相符。各二级管理单位对照分户账目进行实物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级管理单位负责督促仪器设备保管人在离校、退休、校内换岗等人事关系变动时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科研项目未结题需要,经本单位批准,可继续使用相关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进行清查盘点,核对仪器设备保管人、放置地点、编号标签等信息,确保仪器设备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使用制度。仪器设备保管人须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发生故障、损坏应及时修复,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良好和运行安全稳定。
第二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前,必须接受培训,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三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除满足教学科研任务外,应积极对外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与校院两级大型仪器设备公共平台,50万元及以上、由国拨校级财力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必须纳入到校院两级公共平台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开展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实施奖惩。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二级管理单位和大型仪器设备机组予以表彰并通过后补助经费奖励,奖励经费可用于二级管理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机组个人的奖励;对于考核结果差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进行校内调配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不能满足本单位需要,但是仍具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协调至有需求的单位继续使用,并办理仪器设备的实物交接和账务划转。
第三十三条 二级管理单位需加强仪器设备出入本单位的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任务需要外出使用超过三个月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保管人须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在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需要移出学校所辖地区使用的,须按海关要求办理报批手续,实施异地监管。
第三十四条 二级管理单位拟在学校校园外存放并长期使用的仪器设备,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二级管理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完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的到货安装、验收、合规使用、运行维护、实物清查盘点、丢失损坏赔偿、到期返还、处置以及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确保异地使用的仪器设备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涉及国防科技、测绘资质等质量管理体系中仪器设备的认定和管理,由二级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准确记录论证、采购、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情况。严格按要求做好大型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中涉及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处置是指对学校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对外调拨、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技术性能显著下降的;
2.未达最低使用年限,但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维修或维修费用过高,再无使用价值,并无法对外调拨、捐赠使用的,或因国家或行业规定,必须报废的。
第三十九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由二级管理单位根据《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批。二级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仪器设备。
第四十条 报废申请审批通过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废旧仪器设备的清点与回收,并办理相应的仪器设备账目核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废旧仪器设备报废后的处置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实施,确实无法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取协议的方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评估、邀请商家、开标或谈判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处置的残值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的,按照《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认定责任,并进行赔偿处理。责任人将赔偿款交至财务部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凭财务缴款凭证,按照相关规定核销仪器设备资产账目。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能满足学校教学、科研使用,但仍有部分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可对外调拨或捐赠给其他单位,二级管理单位凭接受调拨或受捐单位的接收函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销仪器设备资产账目。
第四十四条 对于不再具备使用价值但具有学科史料价值的仪器设备,可作为教具或陈列品保留,由二级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在办理完成报废审批手续之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销仪器设备资产账目。其中作为陈列品留存的仪器设备以一元价值办理陈列品入账手续。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机动车辆、涉密设备及包含辐射、生物、化学安全的仪器设备,在报废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长期存放在学校校园外使用的仪器设备资产,在办理完处置审批手续后,原则上应将仪器设备运回学校进行处置。确因实际情况不能运回或转运成本过高的,学校可组织相关人员或授权二级管理单位参照学校处置规程组织实施当地处置。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二级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保管人均应履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仪器设备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把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使用效益等情况,作为二级管理单位接受巡视、审计、专项检查等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配置、使用、处置仪器设备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2.超标准配置仪器设备资产;
3.未按照规定办理仪器设备资产交接、校内调配等手续;
4.未按照规定进行仪器设备资产清查;
5.非法占有、使用仪器设备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仪器设备资产;
6.在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故意损毁、浪费仪器设备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学校仪器设备资产和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14〕7号)、《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武大设字〔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