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设函〔2021〕13 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废旧设备回收工作,根据《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20〕15号)、《武汉大学闲置及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实施办法》(武大设字〔2014〕13号)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废旧设备搬运商家原则上依照国家和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规定,按照公开遴选方式进行选择,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坚持公开、诚信、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考察商家的资质、条件保障、服务能力、响应速度、服务价格等。
第三条废旧设备搬运商家主要为学校提供废旧仪器设备的搬运、装卸等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入选商家的业务管理工作,包括搬运任务分配、校内事务沟通协调、搬运服务记录、服务效果评价、劳酬结算发放、资料归档等。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加强废旧仪器设备搬运商家的管理,按年度与商家签订框架服务协议,对于商家违约的情况严格按照协议条款行使学校权益。
第六条建立废旧设备搬运商家年度考评机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年度考评工作,考评结果作为服务期内商家继续服务及下一服务期遴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废旧设备搬运费从资产处置专项中列支。
第八条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