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补贴管理办法
武大设字〔201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使现有大型仪器设备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武汉大学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武大设字[2012]1号)精神,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开放补贴”),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进行补贴,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补贴仅限于资助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担的重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纵向科研)。研究生、本科生也可使用开放补贴,但必须通过指导教师申请并提供配套经费。
第三条 加入“武汉大学大型设备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可申请成为“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管理系统”的入网仪器。
第二章 开放补贴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登录“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管理系统”进行开放补贴申请和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五条 开放补贴仅支持网上申请。在申请理由中填写需要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别,研究内容、预期效果等内容,作为专家评审是否给予资助的依据。
第六条 学生申请使用开放补贴,须以导师的名义申请,导师应加强对学生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开放补贴的使用取得实际效果。
第七条 申请人每年限申请一次,每年下半年学校开始受理下一年度开放补贴使用申请。
第三章 开放补贴审批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开放补贴申请结束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额度。
第九条 审核结果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管理系统”公示。申请到本期开放补贴的老师须于结果公布之后,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订“开放补贴使用承诺书”,否则视为放弃。
第十条 开放补贴最高资助额度为20000元,申请人按照1:1配套投入。
第十一条 开放补贴使用期限为1年,过期经费不予保留。
第四章 开放补贴使用及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审批结果,将配套经费转账到机组人员指定专用账户。配套经费到账后,方可预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申请人认真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并签字;机组人员按照实际使用机时与收费标准在《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使用记录本》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管理系统”上核减等量测试费用并签字。
第十四条 开放补贴使用满1年后,机组人员登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管理系统”,审核记录本和系统中使用记录,确定无误后在系统中打印《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结算表》,并与记录本原件一并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无误后,出具《关于划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经费的函》,提交财务部将开放补贴经费划拨到各机组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每年末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管理系统”中填写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凡得到开放补贴资助的项目在发表论文和成果鉴定中需注明 “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或“Large-scale Instrument And Equipment Sharing Foundation of Wuhan University”的字样。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 凡使用开放补贴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申请人,经确认后申请下一年度开放补贴可奖励申请额度的30%;在本学科一区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并注明“由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支持”两篇及以上的申请人,经确认后在申请下一年度开放补贴时可奖励申请额度的15%。
第十八条 未完成结题报告的申请人,暂停申请。
第十九条 入网仪器机组应切实做好大型仪器开放服务工作,不得无理由拒绝他人使用入网仪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对入网仪器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对于服务质量不好、用户评价差的机组,学校将终止其入网仪器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机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开放补贴,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经费,如有发现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