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设函[2016]13号
在教育部开展的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以及实验室管理与设备处安全工作巡查中,发现有涉及病原微生物和饲养动物实验室存在未按照规范备案的情况。根据国务院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24号)、《湖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鄂卫通[2013]203号)、《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2005]50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校范围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申报;
2.全校范围内从事利用病原微生物感染动物的实验室或者从事非感染性实验需饲养动物的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申报;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材料:《湖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实验室平面布局图》及相关的附件;
2.动物实验室备案材料:《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一份,《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名单》一份、《实验动物饲养与动物实验设施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一份、《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设施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名单及其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一式三份、《一年内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体检证明和本年度专业培训计划》一份、《动物福利、生物安全、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制度》一份;
请将相关资料及附件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地址:工学部雅各楼217室;联系人:石老师;联系电话:68772107;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00008891@whu.edu.cn)
1.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学院内部进行全面检查,要求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不留死角。
2.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实验室以及备案与拟开展的工作不相符合的实验室不得从事相应实验活动。
3.擅自开展超出实验室活动范围导致生物安全事故发生的实验室由实验室所在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