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实施细则

来源: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发布时间 : 2025-07-07      点击量:

武大设函2025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盘活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开放共享实施办法》(武大设字20227)《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241)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涵盖的维修范围包括单价4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所需要的故障修复、维修保养、技术改造、功能升级等。

第三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下称“维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支持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

第二章 维修流程

第四条 维修项目负责人提出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请,明确仪器设备维修内容,制定维修方案并预估费用,鼓励向国内维修厂商调研,经二级管理单位审核后,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申请报告。

第五条 维修预算5万元及以上或者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需要经过维修论证程序。论证内容主要包括维修的必要性、可行性,维修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仪器设备维修后的预期运行目标及使用效益分析等方面。

第六条 二级管理单位组织35名技术专家召开维修论证会议。专家职称原则上均为副高级以上,并至少包括1名正高级专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审核。

第七条 按照预算金额分级分类实施维修项目采购。

(一) 5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二级管理单位自行采购。

(二) 5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二级管理单位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按照实际金额分级实施维修验收。

(一) 5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并按要求自行组织验收工作,二级管理单位审核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二) 5万元及以上至2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由二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3名副高及以上技术专家开展维修验收工作,并根据专家组验收结论签署意见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三) 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二级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3名副高及以上的技术专家开展维修验收工作,专家组包括1名正高级职称专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审核。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凭维修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财务报销工作。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审核及验收等工作流程依托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第三章 维修专项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学校维修专项经费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基本条件是纳入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信息完整并及时更新。重点支持开放共享且年使用机时达1200小时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人文社科类、教学类大型仪设备支持条件适当放宽。优先支持近三年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先进,或纳入学校实体平台有对外开放服务机组的维修。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结合维修论证意见,对拟申请维修专项经费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支持原则进行评审,给予支持的优先级排序。

第十三条 维修专项经费实行学校与管理单位比例分担机制,具体支持比例划分为三档:60%40%20%。对符合国产化要求的维修项目,其支持比例在既定档次基础上可予以10%的上浮调整。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按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确定维修专项经费支持比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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