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来源: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发布时间 : 2021-01-06      点击量:

武汉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武大设字〔2021〕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进口科教用品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确保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海关总署关于科教用品进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武汉大学名义申请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科教用品,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试剂耗材、软件、图书资料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学校进口科教用品依法申请办理减免税。确定为征税的科教用品,学校用户应该按照海关要求,缴纳相应税费。

第五条 学校各用户通过减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均按照学校集中与分散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与采购,签订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其中,外贸付款方式原则上采取如下方式:

(一)协议金额在3万美元以下的进口货物按照货后电汇(货后T/T)的付款方式,即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电汇支付货款;

(二)协议金额在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上的进口货物按照100%信用证(100%L/C)的付款方式,即中标商按照签订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当天的汇率支付10%货款至学校财务,作为货物保证金;外贸代理公司开取100%货款的信用证,见单即付。货到验收合格以后,学校全额退还中标商货物保证金。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付款方式,由用户所在单位全面评估风险,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管理单位、财务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签意见后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内容,按照下列程序规定完成后续科教用品的进口流程:

(一)负责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外贸代理公司与境外供货商签订外贸订货合同;

(三)协助用户办理付款手续;

(四)办理海关减免税手续;

(五)办理进口批件,如机电产品许可、最终用户说明等;

(六)完成清关提货;

(七)协助用户督促外贸代理公司对外支付货款。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进口科教用品,按照下列程序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一)用户提供捐赠协议及译文;

(二)办理省教育行政部门接受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办理海关减免税手续;

(四)完成清关提货等。

第八条 外贸代理费由学校用户支付,按照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金额实行包干结算:

(一)3万美元以下的采取固定价格结算。

(二)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上至30万美元以下的采取包干系数计算确定。

(三)30万美元(含30万美元)以上的采取竞价评标方式确定。

(四)相关费用包括:服务费、银行开证、办理免表、报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验检疫费、运输、仓储、保险等相关杂费。

第九条 外贸代理费标准的制定采取成本核算方式,由财务部、审计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单位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后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十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完成商务验收、技术验收、资产入账、财务报账等手续。进口试剂、耗材等到货后,按照学校低值易耗品、管控品等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完成备案、结算报账手续,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索赔、返厂维修、移出校园使用等情况,由用户所在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或备案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用户应该严格遵守国家进口免税科教用品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购置进口货物并夹带至海关;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放共享使用;在海关监管期内,用户不得擅自将进口免税科教用品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并应详细地做好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管理与使用记录,以配合海关的稽查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用户应该做好进口仪器设备归档工作,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外贸订货合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单、商检报告、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及相关操作规程、技术文档等材料。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监察部、财务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原则上每两年一次,按照国家采购政策和学校采购制度规定,择优选择外贸代理公司办理进口免税业务,形成外贸代理公司的优胜劣汰、合理流动的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用户、外贸代理公司通过“武汉大学免税进口管理平台”进行减免税进口过程监管,规范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用户应掌握科教用品的进口环节进度,及时组织到货验收,并督促外贸代理公司对外支付货款。财务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进口设备购置相关单位需加强进口业务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强化过程管理,做好外贸代理业务的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进口购置完成后,严格遵守海关监管期要求,并依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等进行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标商,是指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中的国外货物的销售代理商。

境外供货商,是指国外货物的生产厂商或者销售商。

外贸代理公司,是指受学校委托,按照中标商签订的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与境外供货商订立购销关系,从事进出口交易服务的公司。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6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暂行办法》(武大设字〔2011〕4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调整武汉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外贸代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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